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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公开是制度反腐的关键前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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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杨国英

  可以想象,假如我国正式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,那么一股官场“离婚潮”将随之而至—据日前媒体报道,正在召开的地方两会上,虽有多名官员表示愿意公开自己的财产,但也有极个别官员称,自己如果公开家庭财产,妻子将会选择离婚,因为“其妻所在机关福利优厚,公开家庭财产等于‘把妻子单位往火上烤’”。

  该官员暗含自清之嫌的上述言论,传递出两重信息:其一,官员财产公开的阻力巨大,不仅源于官员自身,还源于官员妻子、子女等亲属;其二,即使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,亦可通过离婚等手法予以变通规避。

  事实上,这两重信息,很大程度上,也代表了部分既得利益群体反对或不支持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理由。这种为民意舆情所不齿的理由是,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,即使自己“身正”,但会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的隐私,对家庭其他成员会造成伤害;此外,通过离婚等手法可以变通规避官员财产公开制度,如此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在实践层面可能会沦为“空谈”,并且还会由此大幅增加制度本身的核实成本。

  正是对既得利益群体上述理由的过于迁就,不仅致使我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延拓近20年之久(1995年中央即出台《关于党政机关县(处)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》),还造成我国与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作为“阳光法案”的国际通行反腐做法过于脱节,更导致我国运动式反腐日渐陷入“越反越腐”的治乱循环之中。

  固然,我们应该看到,近年来我国部分地方已逐渐试点官员财产公开制度,我们还应该认识到,运动式反腐之于“表叔”、“房姐”层出不穷的当下中国,具有矫枉过正的阶段性合理性。但是,深入洞察,我们即会发现,当下部分地方试点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,不仅不具有全面性(往往仅针对科级以下官员),还不具有透明性(往往是暗箱操作式的“公示不公开”),更不具有公正性(全国住房信息联网竟然滞后至今),而在这种结构性阻碍之下的部分地方试点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,除稍具遮人耳目的功效外,实质意义近乎全无。

  再论运动式反腐,尽管自中共十八大召开之后,我们欣喜地看到众多贪腐官员纷纷中标落马,严查公款吃喝之风更于春节前闪亮登场,但是,反观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反腐史,这种运动式反腐往往仅能收到阶段性矫治之效,而无法取得制度化根治之效。虽然,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,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,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,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、不能腐的防范机制、不易腐的保障机制。”但是,在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”的反腐理念之下,如果缺乏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作理念支撑,那么运动式反腐显然只能收到惩戒作用,而无法取得更为根本的防范和保障作用。除此之外,相对缺乏制度支撑的运动式反腐,其过强的人治色彩,还会造成执法弹性过大、以及选择性反腐等负面作用。

  之于当下而言,部分地方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试点,必须在实质层面上加速推进,改变过于谨小慎微的现状,以尽快为全国范围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,形成可操作性的试点样本。而运动式反腐亦须在取得阶段性矫治之效后,尽快通过包括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在内的反腐制度体系,取而代之形成制度性反腐的全新格局。

  诚然,在官员作为改革开放后最大既得利益群体的既成事实之下,为了减少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强大阻力,以避免过于理想化推进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,我们有必要形成一定程度的默认机制。而这种默认机制究竟采用何种技术标准,是数额论(一定额度以下的贪腐不予追究)、还是节点论(一定时间之前的贪腐不予追究)、抑或是宽恕论(退还贪腐款项的不予追究),我们固然需要广泛征集民意、并借鉴他国案例,但是这个酝酿的过程,我们不宜久拖不决,而应秉持“在实施中完善”的思路,尽快在全国范围出台官员财产公开制度。

  官员财产公开是制度化反腐的关键前提,缺乏以此为依凭的反腐,不仅无法形成健全的反腐制度体系,更会造成“越反越腐”的治乱循环,而对其进行真实推进,则不仅需要智慧,更需要勇气。

  (作者系财经评论员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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